孟子_告子章句上第十节译文及注释

查阅典籍:《孟子》——「孟子·告子章句上第十节」原文

译文  孟子说:“鱼,是我想要的;熊掌,也是我想要的;但这两样东西不可能同时得到,那么就舍弃鱼而要熊掌。生,是我想要的;最佳行为方式,也是我想要的;但这两样东西不可能同时得到,那就舍弃生命而选取最佳行为方式。生命是我想要的,但我想要的还有超过生命的东西,我就不想去随随便便地得到。死亡亦是我所厌恶的,但所厌恶的东西超过了死亡,所以光害怕是避开不了的。如果使人们所想要的不超过生命,那么所有求生的手段,有何不可用呢?如果使人们所厌恶的不超过死亡,那么凡是可以避开灾患的手段,为什么不去做呢?由此有能生存的手段却不去用,由此得以避开灾害的事情却不去做,是因为所想要的超过了生命,所厌恶的超过了死亡。不仅贤能的人有这样的心思,人人都有,只不过贤能的人没有丧失本性。一小筐饭,一小碗汤,得到它就可以生存,得不到就会死去,大声叫喊着给予,路上的行人都不会接受;践踏过再给人,连乞丐都不屑一顾;万钟的厚禄如果不辨别社会行为规范和最佳行为方式就接受,这万钟的厚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?为了宫室的壮美,为了妻妾的侍奉,为了认识的穷困的人对自己的感激吗?过去宁愿身死都不接受,如今为了宫室的壮美而为之;过去宁愿身死都不接受,如今为了妻妾的侍奉而为之,过去宁愿身死都不接受,如今为了认识的穷困的人对自己的感激而为之,这些事难道不可以停止吗?这就叫做迷失了本性。”

注释1.苟:《诗"唐风"采苓》:“人之为言,苟亦无信。”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临财毋苟得。”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:“仆虽怯儒欲苟活,亦颇识去就之分矣。”《韩诗外传》:“不恤乎公道之达义,偷合苟同,以持禄养者,是谓国贼也。”这里用为随便之意。2.豆:甲骨文字形,形似高脚盘,或有盖。从“豆”的字或与食器有关,或与豆类有关。《诗·小雅·楚茨》:“或燔或炙,君妇莫莫,为豆孔庶。”《诗·大雅·生民》:“卬盛于豆。”《诗·鲁颂·閟宫》:“笾豆大房。”《尔雅》:“木豆谓之豆,竹豆谓之笾,瓦豆谓之登。”《说文》:“豆,古食肉器也。”本义是指古代一种盛食物的器皿。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出现,盛行于商周时,多陶制,也有青铜制或木制涂漆的。后世也作礼器。这里用为器皿之意。3.嘑:(hu户)《诗·大雅·荡》:“式号式嘑。”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城上不嘑。”《仪礼·士昏礼》:“媵侍于户外,嘑则闻。”《史记·滑稽列传》:“嘑河伯妇来。”《广韵》:“嘑,唤也。”这里用为大声叫喊之意。4.蹴:(cu促)《荀子·哀公》:“孔子蹴然曰。”《说文》:“蹴,蹑也。”《一切经音义》引说文:“蹴,蹋也。以足逆蹋曰蹴。”这里用为踩踏之意。

  孟子曰:“鱼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,二者不可得兼,舍鱼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义,亦我所欲也,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于生者,故不为苟得也;死亦我所恶,所恶有甚于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,则凡可以得生者,何不用也?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,则凡可以辟患者,何不为也?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,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。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,所恶有甚于死者,非独贤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贤者能勿丧耳。

  一箪食,一豆羹,得之则生,弗得则死。呼尔而与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尔而与之,乞人不屑也。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。万钟于我何加焉?为宫室之美、妻妾之奉、所识穷乏者得我与?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宫室之美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妻妾之奉为之;乡为身死而不受,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,是亦不可以已乎?此之谓失其本心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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